附篇二十一、《红楼梦》中的婚姻法 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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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点四

  附篇二十一、《红楼梦》中的婚姻法

《红楼梦》前八十回的文字里,涉及婚姻违法问题只有一起,那便是贾二舍偷娶尤二姐。有人说薛蟠强抢甄英莲,也就是后来的香菱,不也是吗?但由于香菱是买来的丫鬟,而且人贩子一人两卖,虽然涉及人命官司,却不犯婚姻法。《大清律例》虽有“强占良家妻女”一律,但只限于“妻妾”,此时香菱是奴,尚未成“妾”,属买卖关系,并非“强占”。

而贾琏之罪,则可坐实。《红楼梦》第六十四回“幽淑女悲题五美吟,浪荡子情遗九龙珮”中有文字:“自古道‘欲令智昏’。贾琏只顾贪图二姐美色,听了贾蓉一篇话,遂为计出万全,将现今身上有服并停妻再娶、严父妒妻种种不妥之处,皆置之度外了。”①第六十七回“餽土物颦卿思故里,讯家童凤姐蓄阴谋”凤姐语:“再者,珍大爷也是作官的人,别的律例不知道也罢了,连个服中娶亲、停妻再娶使不得的规矩他也不知道不成?”②

从以上两段话可以看出,作者已经定好了贾琏的两宗罪:服中娶亲和停妻再娶。

接下来,第六十八回又有文字:“国孝家孝之中,背旨瞒亲,仗财依势,强逼退亲,停妻再娶”。③凤姐语:“国孝一层罪,家孝一层罪,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,停妻再娶一层罪”。④

从这两段文字可以看出,贾琏的服中娶亲不仅有“家孝”,还有“国孝”。另外就是作者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三重罪。

翻阅了大量的史料,笔者发现明清时期的婚姻法大致相同,《大清律例》在婚姻方面完全照搬了明律,没做任何改动。

《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六》·户律·婚姻:

“106男女婚姻

凡男女定婚之初,若[或]有残[废或]疾[病]、老幼、庶出、过房[同宗]、乞养[异姓]者,务要两家明白通知,各从所愿[不愿即止,愿者同媒妁]写立婚书,依礼聘嫁。若许嫁女已报婚书,及有私约[谓先已知夫身残疾、老幼、庶养之类]而辄悔者,[女家主婚人]笞五十。[其女妇、本夫]虽无婚书,但曾受聘财者亦是。若再许他人,未成婚者,[女家主婚人]杖七十;已成婚者,杖八十。后定娶者,[男家]知情[主婚人]与[女家]同罪,财礼入官,不知者不坐。追还财礼[给后定娶之人],女归前夫。前夫不愿者,倍追财礼给还,其女仍从后夫。男家悔[而再聘]者,罪亦如之[仍令娶前女,后聘听其别嫁],不追财礼。”⑤

由此可见,明清时期的婚姻法,对婚书和聘嫁都有详细规定,即婚书财礼受法律严格保护。一旦有了其中一种,即视为婚约已成,双方均不能反悔。

之后又规定了犯奸盗者不用此律以及妄冒、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意违期的,都属违例。

之后又规定:“若卑幼或仕宦,或买卖在外,其祖父母、父母及伯叔父母姑、兄姐[自卑幼出外之]后为定婚,而卑幼[不知]自娶妻,已成婚者,仍旧为婚[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]。未成婚者,从尊长所定[自定者从其别嫁]。违者杖八十[仍改正]。”⑥

又在条例中明确:“嫁娶皆由祖父母、父母主婚、祖父母、父母具无者,从余亲主婚。其夫亡携女适人者,其女从母主婚。若已定婚,未及成亲,而男女或有身故者,不追财礼。”⑦

以上之规定明确了主婚人的概念,也就是说,婚姻男女是没有权利自己决定的,男方即使在外做官经商,也不能私定终身。还有就是聘财,即现在所称的“彩礼”“定礼”,包括聘金与聘礼,可以二者齐备,也可只备其一。可以说,收受彩礼就是婚约生效的标志。财礼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婚书、私约的效力。另一方面,财礼返还,则意味着婚约解除。《红楼梦》中,张财主与李守备两家的官司主要涉及财礼,退了定礼就意味着解除婚约。解除婚约后,张财主才能将张金哥另聘他人。而贾珍父子逼迫张华与尤二姐解除婚约,又让“尤老娘与银十两”,这充分说明,张、尤两家指腹为婚时,是有定礼的。这是因为,条例中虽禁止了“指腹割衫襟为亲”,但有定礼就另当别论。

条例还对招女婿作出了严格规定,即“须凭媒妁,明立婚书”,还必须“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”。且规定“止有一子者,不许出赘”。即本家只有一个儿子,是不允许其到他家当上门女婿的。而且,“如招养老女婿者,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,承奉祭祀,家产均分。如未立继身死,从族长依例议立。”足见明清法律对养老还是非常重视的,怕上门女婿对老人将来坐视不管。原著后三十回中,想必贾环就是此类人物。

107规定了“典雇妻女”之罪,即将妻妾卖或租与他人,以及将妻妾妄作姐妹嫁人等事,并不常见。这里面,典娶者是同罪的,此例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。

108是“妻妾失序”

此例是本文重点,关系到贾宝玉与宝钗和黛玉的婚姻关系。从前八十回留下的伏笔来看,倪二等人去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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