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篇二十一、《红楼梦》中的婚姻法 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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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点五

狱看望贾宝玉,地点是狱神庙。而且宝玉犯的罪过,一定会在前文有所交待。这样,贾琏的三宗罪便是重要参考。而国孝家孝,包括背着父母私娶两项,宝玉都不会涉及,就只剩下停妻再娶一层了。

此律规定:“凡以妻为妾者,杖一百。妻在,以妾为妻者,杖九十,并改正。若有妻更娶妻者,亦杖九十,[后娶之妻]离异[归宗]。”⑧

《大清律例增修汇纂集成》记载:“聘为妻,奔为妾”,六礼不备谓之“奔”。正式通过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,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。妾的实质近似于婢,妾只能“纳”,而不能“娶”,妾是没有资格订立婚约的,否则就触犯了“停妻再娶”之罪。《红楼梦》里,黛玉是绝不可能以“妾”的方式嫁给宝玉的,而宝钗也不可能在黛玉死后续弦给宝玉。但二宝完婚后,若以贾琏偷娶尤二姐的方式,即以“掉包计”来为将亡的黛玉完成一场不为外人所知的婚礼却是理所应当的。正因如此,贾宝玉因为犯了“停妻再娶”之罪,被贾府内奸告发,才有了后三十回的“牢狱之灾”,从而为了挨过九十大板,引发狱神庙仗义探监一节。

《红楼梦》对纳妾着墨较多,但并无为妾订立婚约、举行婚礼仪式等内容的描写。如第2回,贾雨村纳甄士隐的丫鬟娇杏为妾时,无任何仪式,只“乘夜只用一乘小轿,便把娇杏送进去了。”第65回,贾琏偷娶尤二姐时,是“一顶素轿,将二姐抬来”。第69回,贾琏为其父贾赦办成了事,后者“十分欢喜……又将房中一个十七岁的丫鬟名唤秋桐者,赏他为妾。贾琏叩头领去。”不仅如此,凤姐的丫头平儿,连个仪式都没有,就成了大家默认的贾琏之妾。从“红绡帐底卧鸳鸯”,一句来看,虽然鸳鸯曾经立誓,但还是拗不过贾母,被宝玉纳妾了。

109是逐嫁女一律,于红楼无干。110即是居丧嫁娶。对于红楼中人,此律恐怕独与贾琏有关,因为贾敬和宫中一位“老太妃”的逝去,贾琏偷娶尤二姐就涉及国丧和家丧两项,按律至少应挨八十大板。

111、112两律是父母囚禁嫁娶和同姓为婚,也与红楼无关。而113尊卑为婚一律,因红楼中亦无于长辈、晚辈通婚之事,但其中“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姐妹者[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],杖八十”一条却无法回避。

尊卑辈分不同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,这一点很容易理解。“其一,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;其二,便是虽已无服而尊卑相犯者,皆不可通婚。违者各杖一百,并离之。”⑨

但姑舅两姨姐妹不让通婚就非常严重了,因为在《红楼梦》里,宝玉与黛玉属于姑表亲,而宝玉与宝钗则属于姨表亲。黛玉和宝钗,宝玉无论娶谁,都违法。情形相同的,还有司棋和潘又安。在这里,明清律设立了专门的条款,禁止姑舅两姨姊妹为婚(即中表婚)。《曾国藩家书》中也称:“中表为婚,此俗礼之大失。”许多人由此而认为宝玉没娶黛玉,但别忘了,宝钗也是同样近的亲。这显然也是作者的刻意安排,是“黛钗合一”思路的又一体现。

需要指出的是,《仪礼·丧服》里,还按照亲疏关系和尊卑程度,详细记载了五种丧服的穿着——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缌麻通常是曾孙、玄孙等后辈亲戚去世后,由悼念者穿着,时间在数天。五服制度的存在,使古人结婚时,会推算对方是否在五服之外,如果不在,不能结为夫妻。而律中之“缌麻之服”是指外亲丧,等级比较低,为外祖父母服大功,为舅舅和姨妈服小功,为舅舅、姨妈、姑妈的儿子服缌麻。如此算来,黛玉、宝钗都属于宝玉的“缌麻之亲”,岂不四大皆空了吗?

然而,事实真是这样吗?我想,曹公既然这么写,一定会有他的理由。明清时期,法律虽明令禁止,但民间却对“亲上加亲”情有独钟,这条法令的实效,本身就值得怀疑,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,这样的事似乎很平常。书中张道士、贾政、贾母之流,看重的倒是性格、模样,并没有言及门第、禁忌。并不是贾母等人对此不懂,而是因为这些现象或许早已习以为常、司空见惯、见怪不怪了。

中表婚现在己定性为近亲婚姻,《左传》就有“男女同姓,其生不蕃”的记载。它虽不属于“同姓”范畴,但从优生的角度,仍被自唐以下的各朝法律所禁止。如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中表为婚,各杖一百,离之。”清律规定:“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,[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。]杖八十。并离异。[妇女归宗,财礼入官。]”(10)

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,再加上古代时空的局限性,中表婚从未销声匿迹,反而因“法不责众”而一直大行其道。至雍正八年,清廷不得不通过颁布新条例的方式妥协。新颁条例规定:“外姻亲属为婚,除尊卑相犯外,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,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,听从民便。”(11)

《红楼梦》的故事主要为清代雍、乾两朝。从书中内容来看,宝玉与黛、钗的中表婚似乎已经合法化了。《红楼梦》成书于乾隆年间,此时距雍正八年的颁例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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